母親外遇離家半世紀,如今竟可能要孩子「回頭養她」?一對姊弟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生母的扶養義務,理由是母親在他們年幼時外遇棄家,45年來音訊全無、未盡扶養之責,讓他們從小飽受人情冷暖、傷痕至今未癒。法院審酌後認為,母親惡意棄養、情節重大,裁准免除兩人扶養義務。
判決書指出,姊弟倆指控,母親歡歡在1980年與父親離婚,但早在那之前便已分居多年,他們從有記憶起,母親早已不在家。父親一度告訴他們,媽媽已經死了。直到他們接近成年時,才從親戚口中才驚覺母親其實仍在人世。
姊弟倆表示,母親在他們僅3、4歲時就因外遇離家,之後再未回頭。父親因受此打擊,性情大變,家中從此充滿冷漠與陰影。姊姊自小幫忙家務、白天打工、晚上就讀夜校,所有的苦都自己吞下,一點一滴撐過人生低谷。弟弟則在學校被取笑「沒媽媽」,漸漸變得孤僻寡言。
姊弟倆的姑姑證稱,歡歡在孩子兩、三歲時就離家,之後從未回來、也未給任何扶養費。堂哥也說,他只聽母親提過,歡歡曾想回家探望,但他們的父親不願見面。事實上,多年來她從未履行任何教養責任。
法官認為,歡歡自子女年幼起未盡任何保護、教養或扶養義務,其行為形同「惡意棄養」,情節重大。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准許姊弟倆免除對母親歡歡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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