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國86年公布實施的《飲用水管理條例》規定,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不得進行新社區開發;由於未明訂飯店、民宿是否適用,多年來僅以行政解釋函要求比照,環保署日前預告以行政命令規範。

但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主任粘麗玉表示,比照社區條件,容許飯店及民宿業者在飲用水水保區一定距離內興建,形同變相「鼓勵」業者為營利汙染水源區;也給業者切割大坪數房間的違法空間,環保署應採汙染總量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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