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版《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草案原有「自動生效」設計,但遭反服貿團體質疑重演「張慶忠30秒」事件,民進黨團昨日決議「順應民意」,將未於限定時間完成審查者,由立院「視為同意」,改為「應由立院院會議決」。
草案初版原在第六條載明,立法院對兩岸洽談中有共識,但未簽字的協議草案審定,應於90日內完成,而對兩岸已簽字的協議文本審查,應於30日內完成,但經決議可延展10日;協議草案與文本審查逾期未完成者,視為同意。此條文被「經濟民主連合」解讀成「張慶忠條款」,指張當時稱服貿審查超過3個月,視為已審查,匆促通過,才引發學運。
不過,民進黨團幹事長吳秉叡澄清,根據黨版設計,行政部門談完協議草案,須向國會報告,並逐條審議、表決,此時對方一定會追問何時簽約,才會訂定時間規範。
綠營政策幕僚更是急喊冤,規範審查時程絕非指逾期「自動生效」,況且談判中階段,協議根本尚未簽署,直指「經濟民主連合」刻意扭曲解讀。
至於何謂「應由院會議決」,據表示,就是回歸立院內規,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來處理,可由朝野決定是否延長審查期限,或送交黨團協商,若一個月內未有結論,即由院會表決。
對綠營修正「自動生效」條款,經連合召集人賴中強受訪仍表不滿,修改是正確方向,但問題只解決一半,因談判後階段仍有「立院於期限內完成審議或備查」的文字,留下伏筆。
賴中強說,民進黨在談判中階段仍保留90天審查期限,「但只有3個月夠嗎?」他建議兩岸協議複雜度不同,是否一律用90天待商榷,應區別做出兩種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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