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粗暴違憲之做法,引起在野黨強烈不滿。因而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第3款規定,由38位立委聲請釋憲。大法官理應就此影響深遠之立院作法做出是否合憲之解釋,以杜紛爭,促往後議事順利進行。結果讓國人大失所望。

大法官會議居然如蘇嘉全院長一樣,硬曲解法律,作出不受理之決定,將明明是只要「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即可聲請釋憲之規定,誇大解釋為提案立委必須曾參加投票者。這解釋只要對比《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之第1、2款,就知道是錯的,該條第1款規定的是政府機關只要認為行使職權發生是否合憲之疑慮就可聲請釋憲。第2款是指人民認其所受確定判決有違憲疑議時方得聲請。而關於第3款立法委員提案之條件,法律文字與第1款政府機關相同,也就是不必實際完成職務,只要懷有疑慮,就可聲請。

人民就其個人的權益保護首先應信賴司法公正,直至司法程序走完,仍自認未受到合乎憲法之保障,才可以申請釋憲,這樣可以避免案件浮濫。而公務機關及立法委員是執行公務,當不能確定特定作法是否合憲時,自然應該先將困惑釐清,再決定如何採取行動,否則先做了再說,造成對公眾之傷害可能難以挽回。

大法官會議如此違背淺顯法理之荒謬表現,也許不必太過驚訝。身為大法官會議主席之司法院院長許宗力本身就是個違憲產物。明知憲法保障大法官8年的特長任期,又規定不得連任,是為確保大法官不必討好當權,能確實獨立審判。蔡總統為了用他,將「不得連任」強拗成不包括任期不接續之「再任」,此君也甘冒各方責難欣然就位。顯示他法律人對護憲之使命感遠不如對名位之嚮往。

回顧蔡政府當政以來,其團隊摧毀憲政法紀之事跡,罄竹難書。年金改革溯及既往,背棄信賴原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無限擴大行政權,捨棄程序正義,還將黑手伸進許多民間團體,將權位盡納囊中。

拔管奧步將《大學法》明揭之「大學自治」視若無物,終於激發新五四運動,民眾怒火一發不可收拾。當權者再不覺醒,恐怕自己的喪鐘也為期不遠了。

(作者為前法務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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