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20條規定,警察人員具有特殊功績陞職者,應予陞職。並由內政部警政署召開會議公開審議之。而警察人員陞遷辦法第13條之1規定,本條例第20條第2項所稱具有特殊功績者,指具有下列事蹟之一,並居首功者:(三)冒生命危險,捕獲重要案犯,消弭禍患。

「內政部警政署特殊功績陞職審議會設置要點」規定,特殊功績陞職審議會置委員11人,由本署副署長、主任秘書、督察、政風、人事、法制室主任、刑事警察局局長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4人擔任審議委員,審議特殊功績案件。

警政署表示,依規定,特殊功績陞職者必須同時符合「捕獲重要案犯」、「冒生命危險」、「消弭禍患」及「居首功」等要件。

本案經警政署召開特殊功績陞職審議會,經委員達成共識,「何員雖未達特殊功績陞職,但認為仍可提報功蹟警察獎章併一次記二大功」 。

警政署說,審酌會中部分委員有不同意見,已請台中市警局及人事室提供何員詳細出力事蹟資料,再送署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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