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以校長遴選有重大瑕疵,包括管中閔擔任台灣大哥大獨董,而駁回管的聘任案。今天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更改議程,由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根據管中閔台灣大獨董有無利益迴避問題提出報告。金管會昨晚的報告裡,認定管中閔任台灣大獨董是符合現行證交法第14之2第4項(獨董設置及消極資格)之規定,但台大校長遴選的適法爭議,屬於教育部職權,直接把拔管爭議還給教育部。
《聯合新聞網》報導,金管會表示106年6月14日管中閔被台灣大公司股東會選為獨立董事,107年1月12日辭任,依照台灣大公司提供的聲明書、教授證書等資料「尚無發現渠(管中閔)資格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第4項」規定。
金管會指出,管中閔擔任台灣大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時,曾在106年8月2日召開1次薪資報酬委員會議。金管會更進一步說明,關於教育部對台大校長遴選過程相關適法疑慮,以及兼職問題,並非金管會的職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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