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赠与税设有赠与免税额规定,如果赠与人(送出财产的人)将财产赠与他人,赠与人可适用每人每年赠与220万元内皆享免税优惠,惟超出额度须缴纳赠与税10%~20%;另配偶间相互赠与皆不计赠与税;而子女婚嫁前后半年父母两人各赠与100万元也可以免计赠与税。

不少小康家庭的长辈善用赠与免税额,每年固定赠与子女220万元以内财产以适用赠与免税额,提前移转资产,用时间换取合法节税。但如果长辈不幸过世,则死亡前两年赠与财产将列为遗产课徵遗产税10%~20%。

立院法制局认为,赠与是特定人独得,而遗产税是由全体继承人共同负担,但赠与人生前两年赠与特定人,最后变成所有继承人都要多缴税,显然有违情理,且该制度虽防堵富豪却对小康家庭产生负担,本来前两年赠与免税额内财产变成要缴数十万遗产税,对小康家庭是一大负担。

台北市曾有小康家庭A自2018起固定赠与女儿220万元传承家产,盼十年内将全数资产移转给下一代,但A恰巧在2020年出意外过世,导致A过世前两年赠与财产全被国税局列遗产课税,国税局将这两年A赠与财产共440万元列入遗产范围,原本免税财产被课10%遗产税约44万元。

立院建议,财政部将过世前两年赠与列入遗产税范围为合理税制,但是理应排除赠与免税额内财产,避免让小康家庭面对庞大遗产税负担。

财政部则回应,过去有不少富豪在临终前将财产赠与给配偶以适用免税,因此遗赠税才会订定过世前两年赠与财产全数列为遗产,防堵富人避税管道,且现行我国遗产税免税额也有1,200万元额度,应可涵盖多数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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