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交通委员会曾决议,「镜电视」发照一个月后,NCC要把审查过程跟往返公文送立法院,但现在无论是「时代力量」或者民眾党的蔡壁如委员,都要不到资料。行政权独大如此,台湾还称得上民主吗?

释字第325号指出,「立法院为行使宪法所赋予之职权,得经院会或委员会之决议,要求有关机关就议案涉及事项提供参考资料,受要求之机关非依法律规定或其他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是以宪法的高度保障立法院文件调阅权。

没想到如今的NCC主委陈耀祥,居然回復立委「因涉有政府资讯公开法第18条第1项第3款及第6款限制公开或不得提供之事由,本会歉难提供」,NCC已经比大法官还大,成为台湾的新警总。

《政府资讯公开法》是给一般人民申请用的,立法委员不是一般人,是民意代表,享有受宪法保障的文件调阅权。陈耀祥如此狡辩,反而让人怀疑,镜电视是有多少见不得人的事,NCC才不敢提供资料?

光是目前已经曝光的,「镜周刊」员工领「镜电视」的薪水、镜电视每月以顾问名义付150万元给裴伟的空壳公司,都有背信、掏空公司之嫌。现在NCC等于是用公权力控制媒体,洗人民的脑;台湾人民,谁还觉得自己是政府「头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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