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一名陈姓男子与该处民意代表发生行车纠纷,竟气到朝该男的车子泼粪,反遭控告。台中地院审结,依犯公然侮辱罪,处陈男拘役35日,得易科罚金3万5千元。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陈男与台中某民意代表先前发生行车纠纷,陈男气不过,竟于去年12月5日凌晨间前往民代位于台中市大雅区的住所,朝该男停放在家门前的轿车泼洒粪便,该男隔日起床后察觉爱车沾满秽物,遂报警处理,全案由警方受理后查获陈男涉案。
陈男接受侦讯时,坦承有朝该男的车辆泼粪,但认为自己并未涉犯公然侮辱罪,因为他泼粪时正值深夜,当时并没有其他人,不认为行为构成公然等语。
台中地院审理时,法官指出,陈男朝该男的车子泼粪,其余用路人与附近住户当然有可能发现,该事发地点显然属于不特定人得以共见闻的公然状态,符合刑法第309条第1项的公然要件。
此外,法官勘验该民代接受检察官询问的陈述内容,民代称,他看到车子时深感受侮辱,而且车子停在他家门口,他是乡民代表,已经做10多年了,大家都认识他,他的车在家门口被泼屎,让他觉得很丢脸,就连里长都跑来问他等。
法官认为,陈男为智识成熟的成年人,却未能妥善处理行车纠纷,选择以泼粪方式侮辱对方,考量陈男认罪,也有意愿赔偿损失等情状,依犯公然侮辱罪,处拘役35日,得易科罚金3万5千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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