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林一名18岁男子小明(化名)在IG上认识未满16岁的小瑛(化名),2人成为男女朋友后,去年7月至9月间,在其住处房间内,经小瑛同意后,2人发生性行为共计5至6次。一审依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为性交罪,共5罪,各处有期徒刑3月。应执行有期徒刑8月。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且提供90小时之义务劳务。可上诉。
判决指出,小明经由IG结识小瑛,2人旋成为男女朋友,其明知小瑛为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性自主及判断能力均未臻成熟,竟于112年7月至9月间,在其位于云林县住处2楼房间内,经小瑛同意后,以阴茎插入小瑛阴道之方式,对小瑛为性交行为共计5至6次。
被告小明于警询及侦查中坦承不讳,核与证人即告诉人小瑛于侦查中证述情节相符,足认被告之自白与事实相符,其犯嫌应堪认定。
法院审酌,被告明知告诉人小瑛系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未成年人,却不顾告诉人小瑛之人格发展及身体健康,仅因一己私欲之快慰,便与告诉人小瑛发生性交行为。依与14岁以上未满16岁女子为性交罪,共5罪,各处有期徒刑3月。应执行有期徒刑8月。
考量被告与告诉人小瑛原为情侣,只是后来转而交恶。被告犯行时甫满18岁,目前服役中,谕知缓刑2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且提供90小时之义务劳务。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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