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被女儿小萱(均化名)控诉,从出生到5岁为止,全由母亲及外婆养育,5岁时父母亲復婚,但父亲仍未负担扶养义务,当时父亲在外从事讨债很少在家,等到她15岁时,父亲更染酗酒恶习甚少返家,回来就在她面前骂母亲「不会赚钱」、「很烂」、「干妳娘」,不满父亲未尽人父之责,因此愤而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法官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阿国在2022年名下仅有汽车1辆,并没有无所得,也未有劳保投保纪录,可认阿国确有不能维持生活之情事,而有受扶养之必要。
法官考量,小萱是阿国已经成年的女儿,依法就负有扶养义务。然而阿国经法院合法通知后,却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表示意见,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
法官审酌,阿国自小萱年幼起即未曾扶养、照护,而且离家后未曾照顾、探视或是给扶养费,阿国未尽扶养义务,查无有何正当理由,而且情节显属重大。日前依法判,免除小萱对阿国之扶养义务,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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