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被孩子控诉,与母亲离婚前就已经很少在家,并未履行对家庭的照顾义务,离婚后更是不知所踪,他自幼由祖母扶养照顾,父亲在他的成长过程中不闻不问、长期缺席,也未尽扶养之责,毫无任何养育行为,因此愤而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阿国的特别代理人到庭指称,对阿国孩子的声请事项并无其他意见表示。法官考量,阿国因罹患脑中风,已丧失理解及语言表达能力,目前经安置于老人长期照顾中心,2023年申报给付所得为0元,名下仅有无残值的汽车4辆、投资1笔,财产总额为20万元。
而依据居住县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费1万4419元,足认阿国以其现有财产及身体状况,确有不能维持基本生活之情形,自有受扶养之必要。阿国的孩子已经成年,为法定扶养义务人,阿国现已不能维持生活,依法自应依据阿国的需要,依照经济能力负扶养义务。
阿国的母亲到庭证称,阿国的孩子从小就由她照顾,阿国很少回家,仅曾有1、2次拿钱回来,是她去做20多年的小工扶养孩子,国中后他就自己出去打拼,阿国都把孩子都丢给她。
法官审酌,阿国自孩子年幼时起,就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导致孩子成长过程中,未曾蒙受父爱照顾,彼此的亲子之情淡薄,并且情节实属重大。日前依法宣判,阿国的孩子请求免除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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