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人小萱(化名)被孩子控诉,他一出生就与姊姊被托给祖父母隔代教养,与母亲见面次数屈指可数,当年父母离婚时,由父亲担任他与姊姊的亲权人,母亲则是未曾照顾、扶养,多年来毫无闻问,彼此已形同陌路。不满母亲形同恶意弃养,且情节重大,因此他依法请求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小萱虽然并未到庭,但有出具同意书表示,「本人自子女年幼起即因离婚而独自在外生活,近三十年来未曾扶养过子女,亦未尽为人母之责,愧疚不已,今因自身患疾,治疗费用甚鉅,不愿再造成子女负担,故同意本人之子女免除对本人之扶养义务。」
孩子的姑姑到庭证称,孩子的爸爸因为生意失败,所以把孩子交给祖父母带,之后孩子的爸爸就去大陆工作,到现在也还在大陆工作。法官认,小萱也表示,自孩子年幼时她就离,便婚独自在外生活,近30年来未曾扶养过,同意免除扶养义务。
法官审酌,小萱在孩子年幼时即完全未尽保护教养或扶养义务,小萱所为,形同对孩子恶意弃养,情节确属重大。日前依法宣判,孩子请求免除对小萱之扶养义务,洵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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