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印尼籍女子小萱(均化名),于1993年在印尼结婚,同年10月向户政机关办理登记结婚,双方约定婚后在阿国的家同住。不料,小萱却在婚后6个月左右,突然无故离家且行踪不明,迄今逾30年未曾联繫。阿国不满双方确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因此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法院审理,阿国的手足到庭证称,哥哥阿国和小萱婚后与父母亲同住,他有常常回去,但后来小萱就回去印尼,因为当初的制度是进来台湾半年,就要回去印尼再进来台湾,但小萱拿走钱财、离境后,就没有再回来。他们也有找过小萱,但是找不到人。

法官考量,小萱并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没有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而双方已分居逾30年,显然长期未维持夫妻的正常生活,婚姻中夫妻彼此扶持的特质,已经是荡然无存,经长期分离而无情感,对于彼此生活情况完全不瞭解。

法官审酌,阿国与小萱之间仅存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而小萱经法院通知,并未到庭或提出书状说明,更加证实她也无维繫婚姻的意愿。既然双方已无正常夫妻间所应具备互信、互谅、互爱之情感基础。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请求判决离婚,即属有据,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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