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县长林姿妙因涉贪遭停职,地方法院去年12月31日判处她12年6月徒刑,今天(16日)判决全文公布,判决书也揭露,林姿妙案没有用收贿罪判决,是无法证实林与地主等人有对价关系,但指林姿妙违背法令图私人利益,也认定林姿妙对其财产说明不实,应依法论科。
地院去年底依贪污图利、财产来源不明、特殊洗钱罪,判处林姿妙12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6年,全案15名被告仅1人获判无罪。地院宣判时曾发布6500多字的新闻稿,今天长达113页、多达8.5万字的判决全文公布。
地院依图利罪判处林姿妙7年徒刑,财产来源不明2年6月,特殊洗钱3年6月,应执行12年6月徒刑,褫夺公权6年,林姿妙也因为财产来源不明遭内政部停止职务,由副县长林茂盛代理。
此案检方认为林姿妙涉犯收贿罪,利用帮地主免除土增税,作为续行免费使用98地号土地,及临时性建筑物免拆除、免重新搭建,不法获利240万元。但地院审理认为林姿妙等人触犯为图利罪。
法院审理时未谕知林姿妙等被告变更起诉法条,但法院解释,变更的图利罪与起诉的收贿罪相较,法定刑度较轻,且被告与其辩护人在审理时,已就犯罪事实实质辩论,足以认定充分保障被告诉讼上的防御权行使。
判决书指出,林姿妙每月有3万元租金及薪资所得约15万元收入,但2018年10月16日起1年内,存入800万元至罗东镇农会支票帐户,增加的财产与收入显不相当;检察官曾令林提出合理说明,林称是向他人的借款,但经查证是林姿妙说明不实。
法院认为,林姿妙採先向债权人取得款项,以兑换到期的支票,再另开支票给予债权人的方式是毫无必要,也无意义,只是增加金额往来的繁杂;林姿妙说明帐户800万元的来源也与证人证述不符,林姿妙特殊洗钱、财产来源说明不实,犯行堪以认定。
宜兰地检署表示,已收到判决书,除与检方认罪协商的被告林锡钦外,其余14名被告检察官均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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