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大陆女子欢欢(均化名)于2003年结婚登记,婚后欢欢入境与阿国同住,不料,一段期间后欢欢竟无故离家,之后又因从事非法性交易,遭到遣送回大陆后,双方已逾18年未共同生活。阿国不满欢欢对他如同恶意遗弃,且婚姻已生难以继续维持的重大事由,因此依法请求判准离婚。

法院审理,欢欢并未于言词辩论期日到场,也没有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考量,欢欢确实在2006年2月因为涉嫌卖淫,遭到强制遗返出境,迄今未再入境纪录。而欢欢当年长期离家后,导致双方分居迄今已逾18年,足认彼此已无情感可言,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

法官审酌,依据2人现在的状况而言,任何人均无法期待能够继续共同生活,依照社会上一般通念,欢欢的行为已足以破坏夫妻情谊,并且难以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自得认为有难以维持婚姻之重大事由。日前依法宣判,阿国请求判决准予离婚,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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