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当年与妻子共同收养小萱为养女(均化名),离婚后约定小萱由阿国单独监护。不料,小萱却在外积欠债务,2023年起陆续收到催收公司、讨债公司、投资合约纠纷及代缴电话费、罚单等,并经司法机关侦办诈欺罪嫌,但已超过1年仍无法与小萱取得联繫,且对于小萱未探视或关心深感不满,因此依法诉请终止收养关系。
法院审理,小萱未到场表示意见,也未提出书状声明或陈述。法官认,民法第1081条第1项定有明文,养父母、养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机关或利害关系人之请求,宣告终止其收养关系:
(一)对于他方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遗弃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确定而未受缓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难以维持收养关系。
所谓其他重大事由,是指养亲子间之感情与信赖出现破绽,无法回復原来之状态而维持有如亲子般之关系,即属难以继续收养关系之重大事由,而事实是否重大,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斟酌各种情形定之。
法官考量,小萱与阿国失联许久,对阿国不加闻问,也不处理自身债务等问题,导致阿国心力交瘁,不愿再与小萱维繫收养关系,此应属可归责于小萱之事由,双方已无实质亲情联繫,小萱亦无继续维持收养关系之意愿。
法官审酌,2人的感情与信赖已出现严重破绽,徒有收养之形式,而无实质之亲情维繫,有难以维持收养关系的重大事由存在,此与收养是为成立拟制亲子关系之目的相违背,收养之目的已无法达成。日前依法宣判,阿国声请宣告终止收养关系,为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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