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被孩子指控,父母亲在1990年离婚后,他由祖父扶养长大,父亲完全未照顾也没给扶养费,还染毒瘾并经判决确定入监,与他完全失联,直到去(2024)年4月时社会局通知,父亲因病被安置护理之家,要求他出面商谈后续照顾事宜。不满父亲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愤而诉请免除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阿国辩称,他不知道孩子的经济状况怎么样,但是他同意孩子的声请,他对此没有意见。法官认,受扶养权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负扶养义务者负担扶养义务显失公平,负扶养义务者得请求法院减轻其扶养义务:
一、对负扶养义务者、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故意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体、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二、对负扶养义务者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受扶养权利者对负扶养义务者有前项各款行为之一,且情节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养义务,民法第1118条之1第1项、第2项有所明定。
法官审酌,阿国在孩子成年之前,不仅长期未扶养,也缺乏探视及关爱,情节实属重大,如仍令孩子成年后应负扶养义务,名有失其公平。日前依法宣判,孩子请求免除对父亲阿国的扶养义务,应属有据,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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