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与女子小萱(均化名)在2011年结婚,但双方感情不睦,自2020年6月底分居,可是小萱却陆续生下2个儿子,阿国起初并不知道儿子是小萱与他人婚外情所生,在得知实情之后,他深感婚姻难以维持诉请离婚获准,为了确定亲子关系,便前往做亲子鑑定,结果显示确认并无真实血缘关系,因此提起否认子女之诉。

法院审理,小萱与2个儿子表示,他们看过阿国所提的亲子鑑定报告,他们同意阿国的主张。法官认,否认子女之诉,关系身分及血统甚鉅,并连带影响与他人间之关系,性质与社会公益有关,并非属当事人得处分之事项。

此参酌家事事件审理细则第67条规定:关于舍弃、认诺效力之规定,于否认子女之诉、认领子女之诉及其他非属当事人得处分之事项不适用之即明,小萱虽当庭坦承,但不生认诺之效力甚明。

法官认,民法第1063条定有明文,妻之受胎,是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前项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证明子女非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认之诉。前项否认之诉,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该子女非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为婚生子女之时起二年内为之。但子女在未成年时知悉者,仍得于成年后二年内为之。

法官考量,阿国在2024年8月偕同小萱所生的2个儿子,前往办理亲子血缘鑑定,并于收到鑑定报告后才确知不是他的婚生子,小萱与2个儿子也对此并不争执。日前依法宣判,阿国得知实情后,2年内请求确认2个男童并非自他受胎所生之婚生子,自有理由,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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