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含有养到死的搜寻结果,共37笔
妇人小萱(化名)因重度身心障碍、生活难以维持,向法院声请唯一在世的儿子阿国(化名)支付每月3万1211元扶养费。不料,阿国当庭指出,自己从出生第6天起,就被交由养母抚养成人,母亲多年来从未照顾过他,母子更几乎断绝往来,法院最终裁定「免除扶养义务」,小萱的请求遭到驳回。
66岁的男子阿国(化名)不满年轻时辛苦打拚买房,却在将房产过户给长子后,遭儿子与前妻联手「换锁逐出家门」,多年来只能借住货车为家。随着年纪渐长、体力衰退,因此向法院声请,要求两名孩子按月支付扶养费1万2617元,直到他过世为止。
78岁男子阿国(化名)因罹患重病需动手术开刀,已无力谋生并且没有财产,因此难以维持生活,所以他依法请求他的儿子阿华(化名),支付10年共360万元的扶养费,还有医疗费60万元,共420万元,并且之后每个月给付扶养费30000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为止。
72岁男子阿国与小萱(均化名)是夫妻关系,他现在因为患有心臟病、高血压、糖尿病及焦虑症,所以并没有办法工作赚钱,而且他也没有资力财产,所以难以维持生活,因此依法声请他的妻子小萱,须按月给付4400元扶养费用,直到他的死亡之日为止。
男子阿国(化名)因年老无法工作谋生,名下虽有土地但均在乡下,而且是作为道路使用,不仅无法动用,更无经济价值,目前仅凭月退每月5000多元维生,因此依法请求他的2个孩子,均须按月给付扶养费1万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为止。
男子阿国(化名)因与家人关系不睦,离家在外打零工维生,自此与家人断绝联繫,不料,他却因摔伤脊椎,导致下肢无力不良于行,领有身障证明,收入仅每月残障补助5065元,难以维持生活。由于父亲已过世,因此他诉请母亲小萱(化名)负担扶养义务,按月给付20000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为止。
70岁男子阿国(化名)因疾病无法工作,之前向社福机构申请人民就养津贴时,被以还有其他扶养义务人而拒绝申请,但阿国的配偶是大陆人士,没有台湾学歷,因此无法在台工作。因母亲小萱依法是他的扶养义务人,所以依法请求按月给付扶养费5000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为止。
男子阿国指控父亲阿华(均化名),父母亲离婚后经调解,父亲应每月给付8千元扶养费,但因调解笔录约定期限已满,父亲不愿继续支付,而他因轻度智能不足及失眠等身心问题,无法与正常人沟通,须由母亲24小时看顾陪伴,他不具谋生能力,也无资力维持生活,因此依法请求父亲按月给付扶养费25270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为止。
男子阿国(化名)与妻子在1987年离婚,他现在已达退休年龄,无法工作且无收入,有不能以自己财产维持生活之情事,并参考所在县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19092元,依法声请他的儿子阿华(化名)负担扶养义务,按月给付扶养费19092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为止。
男子阿国与妻子小萱(化名)育有3个孩子,阿国因与小萱感情不睦,便离家仅偶而回家一次,双方也在1997年离婚。阿国因为年岁已高,加上右脚又截肢,并没有谋生能力,想要申请低收入户补助,但因有3个孩子而未通过,因此依法诉请3个孩子,均需按月给付7000元扶养费用,直到他死亡之日为止。
男子阿国(均化名)与妻子育有2子1女,在2002年离婚后就未与孩子们联繫,迄今已有23年未曾见面。阿国在2023年车祸导致左脚受伤,本身还有泌尿疾病及高血压等慢性病,因而无法持续稳定工作,已无谋生能力,且不能以自有财产维持生活,因此请求3个孩子,均需按月给付扶养费7235元,直到他的死亡之日止。
男子阿国(化名)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因此没有办法工作,导致他的生活陷入困境,加上他也没有足以维持生活的财产,而他的2个孩子都已成年,依法对他负有扶养义务,因此他请求酌定2个孩子,均应各自给付给他10000元扶养费,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73岁男子阿国(化名)因跌倒造成椎间盘突出,导致他行走与生活困难,在向社会局申请中低收老人生活津贴时,却因2个孩子有收入而被驳回,如今他因为求助无门,无奈之下只能请求孩子们,按月给付他扶养费用1.5万元,直到他的终老之日为止。
男子阿国指控妻子小萱(均化名),双方在2014年结婚后,隔年开始小萱就对他连续提告,包含请求保护令、不履行夫妻间义务等,不满小萱与他格格不入,加上他要与新欢欢欢(化名)结婚,因为他与小萱已有难以维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因此依法请求判决离婚。
男子阿国(化名)因为年迈,加上现在并没有工作,仅领有中低收入户补助每月3879元,此外没有其他收入,已经不能维持自己生活。他认为有支付与前妻所生女儿的大学学费,并非完全未尽人父之责,因此依法请求,根据所在县市为基准,每月最低生活费14230元,按月给付扶养费,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妇人小萱(化名)身为2个孩子的母亲,她主张孩子们都已经成年,依法对她负有扶养义务,而她因为身体健康状况不佳,因此无法工作,导致生活陷入困竟,而且无足以维持生活的财产,因此依法请求,2个孩子都应该分别按月给付10000元,直到她的死亡之日止。
男子阿国(化名)曾因出血性脑中风导致肢体无力,后来又因左侧梗塞性脑中风致使右侧肢体轻瘫,近年来罹患多种慢性疾病,还因走路跌倒导致骨折,因而在今(2024)年初领有轻度肢体障碍证明。他因无法正常工作,且无谋生能力,仅依靠亲友资助生活,因此诉请妻子及2儿子负起扶养义务。
男子阿国(化名)因年迈且无财产,加上罹患帕金森氏症等病症,无工作能力不能维持基本生活,因此以所在县市为基准,平均每人每月消费支出21704元,扣除他每月领有身障津贴5437元,仍不足16267元,因此请求2个孩子,均按月负担8134元,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妇人小萱(化名)于1994因中风导致半身瘫痪,又在2020年因重度失智,生活已经无法自理,入住护理之家,又因无收入可以负担照护费用,有不能维持自己生活之情事,便向法院声请2个儿子负起扶养义务,均须按用给付扶养费用,直到她的死亡之日为止。
妇人小萱(化名)身为4个孩子的母亲,她因横纹肌溶解症、右侧耻骨骨折、妄想型思觉失调症、腰椎脊椎滑脱症、腰椎脊椎狭窄症、精神分裂症、左侧双踝骨折术后癒合不良等疾病,必须使用轮椅代步,后来因精神疾病,经医师诊断需他人24小时照顾,因此向法院诉请,要求4个孩子负起扶养义务,直到他死亡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