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阿国(化名)因为年迈,加上现在并没有工作,仅领有中低收入户补助每月3879元,此外没有其他收入,已经不能维持自己生活。他认为有支付与前妻所生女儿的大学学费,并非完全未尽人父之责,因此依法请求,根据所在县市为基准,每月最低生活费14230元,按月给付扶养费,直到他死亡之日止。
法院审理,阿国的女儿表示,父母亲在1999年离婚时,她原本是由父亲由监护,但没多久就改由母亲监护(当时他年约3岁),依据她的记忆所及,在她的成长过程中,不曾与父亲有所接触,或是听闻母亲提及父亲有支付扶养费或学费。
而且根据母亲所说,父亲在离婚之前,家庭开销及她的扶养费用,全部都由母亲独力负担,父亲不仅无工作甚至背负债务,对家庭及当时尚年幼的她均无付出。父亲无正当理由未尽扶养义务,且情节重大,因此依法请求免除她对父亲的扶养义务。
法官调阅税务财产所得资料显示,阿国在2023年并无所得,名下仅有1992年出厂的汽车1辆,因年份久远已无价值;另外,阿国仅领有中低收入户老人生活津贴每月4164元,此外无领取劳保或农保、退休金或国民年金,足认阿国目前确实不能维持生活,他的女儿负有法定扶养义务。
法官考量,阿国从女儿大学入学至毕业为止,仅有每月给付5000元,合计也才约24万元而已,相较于现今的一般家庭,扶养1名子女到成年为止,所需付出的金钱及心力,阿国的付出实在是「微薄」。
法官审酌,在女儿未成年以前,阿国确实无正当理由就未尽扶养义务,并且情节重大,如令女儿负担对阿国的扶养义务,明显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阿国声请给付扶养费,即无理由,应予驳回,并免除女儿对他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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