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官員說明,要求開發票主因是個別企業為不同法人,不同法人之間的原料、商品、金流的往來就等於是交易,自然就要報繳營業稅。

不過,以實務面而言,企業間的原料借調有時候會以「公定價」來開發票,比如PVC、PP的特定價格,因為對企業而言只是一個「禮尚往來」,上次借了300噸、下次還300噸,金流往來是一樣的數字。

但官員強調,即使是親兄弟也要明算帳,發票的原料價格進量要貼近時價比較保險,因為原物料的漲幅往往是難以預測,價差可能極大。官員舉例,A企業1月借原料時其價格可能低於年均線20%,但10月償還原料時,其原料市場價或許已超出年均線30%,「一旦價差太大時,這張發票就很可能被認定為不實的進項憑證。」

官員建議,除了按時價開立發票、金流與原物料正常交割外,企業若過去有借調原料情況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應盡快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若被查獲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則會被視為漏報銷項稅額,將依照《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最高裁罰金額為所漏稅額5倍以下或100萬元,情節嚴重還可能被勒令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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