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年徵逾9億,是花蓮最大筆自有財源,有業者不服徵收稅額漲幅太大,提起行政訴訟,縣府被判敗訴確定。民、國兩黨議員莊枝財、李秋旺昨在議會質詢都提到,確定敗訴後是否還要徵收?縣長徐榛蔚表示,縣府開徵特別稅立法過程各中央監督機關均未表示有任何違法之處,符合法定程序,將依法提起再審和釋憲。
花蓮縣府從2009年起訂定礦石稅自治條例,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特別稅最長開徵年限4年,屆滿後須重新訂定自治條例才能開徵。2016年徵收稅額每公噸由原本10元,調升至70元。福安礦業認為漲幅太大提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為漲幅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稅額調高上限在30%內規定,判決福安勝訴,地方稅務局提上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縣府祕書長張逸華答詢,礦石稅屬地方制度法賦予的權限,為地方政府財政獨立的特別稅,不適用地方稅法通則稅率(徵收率)30%限制。這判決也涉及憲政制度,花蓮縣礦石稅經過縣議會前後兩屆三讀通過,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書卻把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視為延續性法規,實屬邏輯不通,也傷害各縣市地方財政自主權。
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表示,礦石稅屬地方制度法賦予地方權限獨立開徵的特別稅,但法院認定為中央立法的地方稅,是對於地方稅法通則本質認知錯誤。
莊枝財呼籲縣府遵守法院裁定,也要尊重民意機關的監督,趕快把新版的「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併同敗訴的後續處理方案,一起送到縣議會審查;李秋旺則支持縣府,依法提起再審和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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