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青投訴懷孕後雇主多次找她面談:「實話說,從這一刻開始,妳已經不是一個好用的正職了。」要求她轉為計時制服務生,她不接受轉調卻遭雇主每月降薪5000元,離職後提出申訴。
雇主辯駁,體諒小青懷孕期間身體因素,主動將小青調整為收銀和調製飲料較為單純輕鬆的工作,因與先前工作內容不同才調整工資,沒有懷孕歧視。
但勞工局調查發現,業者以小青懷孕不符合原本正職工作的期待為由,降低小青每月工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1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在懷孕期間,如有較輕鬆工作可以申請改調,雇主不能拒絕也不能減少工資;即便業者是自發性調整懷孕勞工的工作內容,也不能減少薪資,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調查後認定,業者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裁處30萬元。
勞工局長陳瑞嘉表示,為保障懷孕婦女工作權益,《性別工作平等法》將懷孕歧視直接視為性別歧視的類型之一,違者最高可處1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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