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協理陳信賢指出,依房地合一稅規定,若為遺贈取得房地,其出售適用取得成本為遺贈時的公告現值,並非原本取得價格,多數案件的課稅所得都相當可觀,需課較重稅負。

依房地合一2.0規定,個人2016年後取得的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若持有兩年內出售適用45%稅率,二至五年出售課35%,五至十年適用20%,至於十年以上皆適用15%。

不過,考慮到「不得不賣屋」困境,我國也設定非自願售屋條款,持有五年內出售也能適用20%優惠稅率。

依財政部2021年規範,個人非自願售屋包括七種,其中,若個人同時繼承房地與不動產擔保債務(如房貸)且無力償還房貸,可變賣房地還債並適用優惠稅率。

陳信賢建議,除適用非自願售屋條款外,繼承不動產時,其房貸餘額超過房地現值,可依財政部2020年函釋認列成本,也就是繼承的「房貸餘額」超過「房地現值」的金額可列為成本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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