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在台中擔任傳播業,也兼營女子陪酒的李姓男子,去年招募一名嫩妹加入自己旗下當傳播傳妹,但女方事前曾借款1萬元,事後還有2000元沒還。李男見有機可乘,問嫩妹是否可以用「點檯」方式陪她,就可以抵銷欠款,女方答應後,但李男卻將她當成應召女,在車內就慾火焚身,強押嫩妹摸胸還猥褻下體,甚至要求對方「要不要做」,嫩妹嚇得將其推開後逃跑並報警,法院審理時,李男辯稱「感覺就來了」、「很自然發生」,但法官審理後,將李男依妨害性自主罪,判刑3年8月,可上訴。

嫩妹控訴,自己在’108年3月初開始成為李男旗下傳播小姐,因先前曾向李借款1萬元,但只還8,000元,案發當天剛好要發薪水,自己雖然有喝酒,但意識清醒,李男還問欠債是否從薪水扣除,不過遭她反對,這時李男直接問要不要下班後讓他買2節時間,女方認為是金錢交易於是一口答應。

這時李男就載她到臺中市南屯區河南路與向上路附近全家便利商店,她自己下車到隔壁大樓拿鑰匙準備回家開門,未料當她上車後,李男就整個人靠過親吻嘴唇,還將舌頭伸進嘴巴,另一隻手伸進衣服摸 胸部,甚至還用手指伸進內褲下體,至少超過超過2分鐘。

李男則承認,自己確實親女方嘴巴,及用手撫摸她胸部、大腿內側、下體,這是很自然發生,女方還有回親,也沒有不願意配合,也沒有推開我,一連串舉止都是「自然發生」、「感覺來了」。法官審理後認定,李男為圖一己性慾之滿足,無視女方掙扎、抗拒,仍強制對其實施性侵害以洩性慾,造成女方身體、心理上終生難以磨滅之恐懼與傷害,李男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毫無悔意,因此判刑3年8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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