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光熙表示,信合社是推廣普惠金融政策之重要參與者,為利信用合作社拓展授信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擴大信用合作社界合作領域,增加中小企業或非營利法人融資管道,本次修正參採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建議,於本標準第4條第1項第4款增訂但書規定。

將原條文「前一年底之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比率達10%以上者,得對其法定業務區域及鄰近二縣市(直轄市)內之中小企業、非營利法人辦理授信,其授信總餘額不得超過淨值之二分之一。」新增一句「但信用合作社間辦理聯合授信案件之參貸社得不受上開業務區域限制。」

黃光熙表示,舉例來說,過去屏東的信合社可能只能找高雄信合社的聯貸,但未來屏東的信合社也可找北部的信合社聯貸。

金管會表示,本次修法效益主要為拓展信用合作社授信業務並分散授信風險,有助於信用合作社業務之擴展。本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本修正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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