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表示,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案件,國稅局依照報稅時間及方式分批核定退稅款,前三批退稅已在109年6月底、7月底及9月底分批撥付完成。
第四批退稅對象為109年5月1日至6月30日間,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為繳稅、不繳不退或109年6月30日以後逾期申報,經國稅局核定退稅案件,退稅款已於110年1月18日直接匯入納稅義務人申報時指定退稅帳戶。
若申報時未填寫退稅帳號者,則由國稅局寄發退稅憑單,民眾可於3月19日前自行前往指定金融機構兌領。退稅憑單兌領期限為2個月,最後一批退稅之兌領期限為3月19日,民眾如有前三批逾期未兌領之退稅憑單,可持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展延,惟展延之最後兌領期限仍為3月19日。
不過,官員也表示,退稅憑單其實就是退稅支票,代表民眾獲得退稅權利,實際上不會有過期或是消滅情況,即使超過票據上的兌領期限,只要去國稅局就能申請展延期限,若超過一年,國稅局也會重新核發憑單,民眾權益絕不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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