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年前擔任新北市三峽警分局偵查隊偵查佐的梁姓男子,跨轄到桃園市逮捕李姓詐騙車手,他卻伺機從114萬元的贓款中竊走30萬元,歷審認為梁犯後飾詞否認犯行,將他依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判刑6年、褫奪公權1年6月,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梁男在2014年4月19日跟監李姓男子,發現他從便利超商提領詐騙款後上前逮捕,押解到當地的派出所上銬,但他裝有114萬6000元的詐騙款的黑色公事包仍留在車上,梁趁機取出30萬元而侵占入己。
之後,警方在李男面前清點黑色公事包內款項為84萬6000元,李聽聞立即出言表示短少30萬元,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審結李的詐欺案件後,函請檢方偵查員警不法,檢方偵結後將梁男起訴。
歷審認定梁男犯行事證明確,他身為警察本應廉潔自持,竟未恪盡職守,反為圖私利,而將職務上保管之私有財物予以侵占入己,影響國家公務員之形象,應予非難,且犯後復飾詞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判處有期徒刑6年,沒收30萬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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