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姓男子前年在高中任教時,在學校女廁內裝設針孔攝影機以芳香盒偽裝進行偷拍,一審依對少年竊錄身體隱私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二審考量他與一名女學生和解並坦認犯行,改判5月,得易科罰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39歲的邵男在2019年11月29日上午9點,在桃園一所高中2樓女廁內,將微型攝影機開啟攝影功能後,隱藏於芳香劑外殼內,置於該女廁廁間之隔間牆上,以由上往下之角度,偷拍2名女學生如廁、更衣時脫褲裸露臀部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桃園地方法院將邵男判刑6月,他不服提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他擔任老師作育英才,並為莘莘學子之榜樣,卻為滿足其個人之偷窺慾望,沒有正當理由之情況下,竊錄女學生如廁過程,不僅極為卑劣,更讓女學生心理受創,蒙上陰影。
高院表示,邵男之前已曾因相類似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確定,但他卻不知警惕,再犯本案罪行,實屬不該,考量他與1名女學生達成和解並取得諒解,改判刑5月,可易科罰金,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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