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姓男子在台北市開設夾娃娃機店,被台北市政府商業處查獲有機台擺設情趣用品,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挨罰2萬元。廖男不服提告,一審認定他未採取防護措施,確有過失,判他敗訴;他再上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仍裁定駁回,全案確定。

北市府商業處去年1月查獲廖男經營的夾娃娃機店,有機台擺設按摩棒、「TENGA EGG」自慰杯等情趣用品,依違反《兒少權法》裁處2萬元罰鍰。廖男提告主張,自己沒有負責機台,而是出租給台主們各自經營,他無法干涉每個人的經營方式,應針對台主處罰。

一審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認為,在所有人可自由進出的夾娃娃機店擺放情趣用品,確實有害兒少身心健康,就算廖男沒有直接經營機台,但身為店主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過失,原處分無違誤,判廖男敗訴。

廖男上訴後再度強調,北市府從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違規機台是他所經營,他雖為營業場所負責人,但不代表場所內所有事件都是他做的,他也沒有公權力可調查;另北市府指控他違反的《兒少權法》第91條,只有針對行為人,未釐清行為人前不應對他開罰。

二審北高行認為,廖男的上訴理由只是重申他在一審的主張,未具體表明原審判決有何適用法規錯誤或違背法令的情形,故認定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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