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姓男子與洪姓男子先後在今年3至5月間,於台中逢甲商圈行乞,員警認為曾勸離後又返回行乞,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便函送台中地院裁罰。孰料,法官認定,警方勸導與2男行乞並非接續行為,不構成裁罰要件,裁定不罰。
裁定書指出,許姓男子於3月12日至逢甲商圈乞討,經警方勸阻後離,而同月16日、23日、25日,以及5月14日間,許男又再度前往同地點乞討,員警判定行為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2條「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便依規定函送法院裁處。
而另一名洪姓男子則於4月3日前往逢甲路行乞,經員警勸阻離開後,又於5月8日回到現場,同樣被警方依社維法函送。
許男稱,他因沒錢吃飯,而身體有病痛,因此才會去行乞;洪男則稱,沒錢吃飯再加上眼睛看不清楚,才選擇乞討。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社維法雖規定,乞討教化不聽勸阻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而勸阻可透過口頭或書面,倘若勸阻後,仍繼續行為,方可認定為不聽勸阻並裁罰。
法官指出,許男與洪男均為被勸離後即停止行乞,數日後才又返回原處,此為不接續的行為,倘若警方是開出勸阻單後,2男仍繼續行乞,才能祭出裁罰。與構成要件不符,裁定不罰。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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