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體育處前處長孫清泉被控貪汙案,台北地檢署將孫不起訴,但再議後,高檢署罕見未經自為偵查程序,2度撤銷並命令北檢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他觸犯10個收賄、圖利等罪,共貪汙35萬元,合併執行8年4月徒刑。可上訴。
孫清泉被控於2010至2012年間,以每日2萬元或每次活動4至5萬元代價向業者索賄,讓業者優先承租場地,再轉租牟利;北檢約談孫男到案後,諭令60萬元交保,2018年8月認罪證不足,將孫及王姓業者2人不起訴,其中孫因係公務員涉貪,依法送高檢署再議。
但高檢署認為,北檢不起訴理由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撤銷不起訴處分,發回北檢續查,並罕見命令北檢起訴,北檢經二度偵查後,依貪汙罪起訴孫男。
北院認定,依相關不實公文簽呈外,檢方另查扣孫清泉為了索賄,曾傳遞許多簡訊要求告發人付賄款,可認定孫清泉涉犯貪汙罪,將他判刑8年4月,褫奪公權6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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