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華南銀行女襄理張秀米,被控長期挪用21名客戶上億存款供丈夫翁明鈞的「豐茂」公司周轉,張、翁被依《銀行法》等罪判刑7年6月、8年,均入監服刑。銀行因代張賠償客戶損失,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判張、翁、「豐茂」公司及擔任負責人的小叔余明滄連帶賠償台幣6892萬2095元及美金57萬8309元,合計約台幣8000多萬元。可上訴。
張秀米從基層做起,因深受多名萬華存款大戶信任,從存放款轉戰理專,自稱靠她10多年來用聊天和雙腳走出的人脈,當理專曾經年年都是績效前3名,被同事尊稱為「土地婆」。
但她卻利用客戶信任,自2005年起陸續挪用21名客戶存款,金額高達台幣1億3763萬元及美金85萬1309元,供翁明鈞經營的豐茂國際公司周轉資金,再用「挖東牆、補西牆」的方式掩飾犯罪。因有數名客戶反應存款短少,銀行啟動內部調查,才發現張女盜領客戶存款,張女自知犯行曝光,遂向北檢自首。
張、翁2人分別被判刑7年6月、8年定讞,並已入監服刑,至於豐茂負責人余明滄則獲不起訴處分。華南銀行因此案先行代償受害客戶台幣6892萬2095元及美金57萬8309元,提起民事求償。
法官認為,張、翁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豐茂公司負責人余明滄,雖稱他對財務不知情,獲檢察官不起訴,但余曾自承負責公司施工及接洽業務,亦需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判准張、翁、余及豐茂公司連帶賠償台幣6892萬2095元及美金57萬83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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