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萬台在路上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沒有牌照也沒有保險,安全令人擔憂,金管會正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電動自行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金管會為配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於110年5月5日審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第69條之1第4項「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未依規定投保者,公路監理機關不予受理登記、換照或發照」之規定,以及強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下稱本保險)有效性之維持,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重點如次:

為使因微型電動二輪車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增訂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視為本法所稱之汽車,屬於本保險之承保範圍。(修正條文第5條之1)

配合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本保險承保範圍,明定將微型電動二輪車與汽車、機車分別列帳,以及微型電動二輪車之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之罰鍰。(修正條文第38條及第49條)

考量本保險係透過本法強制投保義務人應訂立本保險契約,以使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之受害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為強化上開立法目的之實踐,將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之舉發方式,除現行攔檢稽查舉發方式外,擴大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修正條文第49條及第50條)

為強化本保險有效性之維持,增訂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六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主管機關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修正條文第51條之1)

考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施行日期係由行政院定之,本次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本保險承保範圍,二者施行日期應一致,爰修正相關條文之施行日期亦由行政院定之。(修正條文第5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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