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說,地方可因地制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實施日期,限制轄內飲料店不得提供塑膠材質之一次用飲料杯;並規定管制對象販售現場裝填飲料,消費者自備與未自備環保杯至少應有5元價差。此外,要求管制對象應有一定比例門市提供免費的飲料杯借用服務,並逐年增加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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