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修正案,三級機關副首長由原本的設置一至二人,增為至多三人,仍均列常任職務。

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施能傑說明指出,因應三級機關所屬機關數、預算及人員規模各異,甚且部分三級機關轄區遍及全國,且專業領域差異性大,為利副首長襄助首長督導及指揮監督,爰調增三級機關常務副首長人數上限,由現行規定上限2人修正為至多3人。至個別機關副首長人數,仍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7條第5款規定,於各該機關組織法明定。

此外,行政院基於政策統合需要得設委員會數,也由原上限8個,增加為上限9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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