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產署指出,按興辦主體,可分為以承租人為主體及承租人與光電業者複合使用主體(即兩者共用國有土地)等兩大類作業方式,由國產署所屬分署、辦事處依循辦理。
兩種方式均維持承租人依租約約定給付租金,僅自行辦理之承租人須逐年另按實際售電收入之3%給付予國產署。又其中複合式使用方式,係國產署創造主動提供國有土地予兩主體共同使用新方式,也是國產署為配合中央綠能政策所作一大跨步的突破,並充分體現「養殖為本,綠能加值」之核心價值,促進國有土地多元利用,創造漁業、電業及國產業務層面之多贏局面。
漁電共生專區範圍內國有出租養殖地承租人如欲辦理漁電共生,可選擇自行辦理方式,或與光電業者複合使用辦理方式。
國產署進一步說明,國有出租養殖地承租人欲辦理前述漁電共生,必須位於漁電共生專區(即先行區、優先區及關注減緩區),倘欲與光電業者作複合式使用,則承租人出具與光電業者複合使用同意書予光電業者前,需先徵詢國產署轄區分署、辦事處意見,俟國產署轄區分署、辦事處查無違約使用或欠繳情事,回復承租人得出具同意書後,始能辦理。另該署刻研擬建議約定事項以供承租人與光電業者納入渠等雙方間之契約內容規範,以利雙方充分瞭解權利義務關係,避免日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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