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議會正在開第10屆第7次定期大會,議員戴寧涉貪被羈押,聲請交保以執行職務,再遭嘉義地方法院駁回,市議會原定今天開記者會,卻取消,改發布新聞稿表示,對於法院駁回停止羈押之聲請深表遺憾,再次呼籲釋放戴寧。

市議會表示,依據《地方制度法》規定,各地方議會定期會每6個月開會1次,議員出席開會以履行法定職權與義務,市議會第10屆第7次定期會已於4月18日開議,開會期間30日,基於對市民的承諾與責任,應使戴寧議員能出席定期會,履行法定職權與義務,以維護市民權益。

市議會表示,《地方制度法》第51條規定,縣市議員,除現行犯、通緝犯外,在會期內,非經縣市議會同意,不得逮捕或拘禁,是以保障民意機關自治、自律權限,防止利用偵審程序侵害立法權,並非僅是單獨保障個別議員之人身自由。

市議會表示,議員受人民之託行使職權,倘若未經議會同意,繼續羈押,已剝奪議員出席議會發言表決之權力,對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而使機關彼此間權力關係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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