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聾啞雕塑家林良材指控楊姓經紀人2017年舉辦他個人作品展後,擅自搬走作品,拒絕返還,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楊侵占45件作品,依業務侵占罪判楊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約54萬多元,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楊2016年5月簽約擔任林經紀人,2017年5月26日至6月18日在北市Bellavita寶麗廣場舉辦「林良材70年回顧展」,展示林的47件作品。
期間楊將2件作品出售,但楊恐林合作意向有變,展覽結束後將取回作品,會影響其規劃,楊男獲廣場同意將展期延至6月25日,卻於6月15日晚間在LINE「(機密)良材藝術經紀人」群組,向林妻佯稱展期延至6月27日。
楊委託搬家公司在6月26日凌晨將林男45件作品,自展場搬運至他位於新北市三峽區住處及新竹縣倉庫藏匿。
林6月26日赴展場查看,才知作品早被搬離、下落不明。林事後多次聯繫楊,要求返還,楊置之不理,林寄存證信函給楊要求終止合約,並報警提告。一審判楊徒刑1年。
高院審理時,楊否認侵占,辯稱他因展覽結束後另有規劃,須將作品進行3D攝影,才移置他處存放,強調林單方面解約,嚴重妨礙他經紀業務推行,導致他動用人脈、投注資金血本無歸,得就作品主張留置權,並非侵占。
林則強調,他視作品為親人,一向是自己保管,不可能讓別人保管。法官依據雙方LINE對話及相關事證,不採信楊男說法,但法官認為楊展期出售的2件作品,是依經紀合約授權,不算侵占。
高院認為,楊明知林為瘖啞人士,身為經紀人,深諳藝術家對於作品之重視與珍惜,僅因顧慮合約生變,規劃無法進展,擅將作品隱匿侵占,不但妨害林所有權行使,更令林惶惶終日,抑鬱難安,依業務侵占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以3000元折算1日,併科罰金5萬元,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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