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擔任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的黃姓女子,被控佯以人民幣兌換台幣換匯為由,向林姓商人詐取台幣54萬多元,卻始終未交付人民幣12萬元,直到林男提告,黃女終於在10年後,法官調解下還錢,台灣高等法院依詐欺取財罪判黃女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確定。

判決指出,2000年4月29日,時任某立委辦公室主任的黃女,向林姓商人(已於去年11月12日歿)佯稱急需將她的人民幣12萬元兌換為新台幣,請林男先交付等值台幣給她,她再交付12萬元人民幣給林男。

林男當天以匯率4.516換算,匯款台幣54萬1920元至黃女在台銀群賢分行帳號,但黃女取得款項後,始終未交付人民幣12萬元給林,林男因一再催促未果,始知受騙,報警處理。

台北地院一審審理時,黃女辯稱她是向林男「借款」50萬元,否認以換匯為由詐騙。

但林男強調,他與黃女沒有私交,黃女說她有人民幣12萬元,急需轉換為台幣,問他可否兌換,並稱會馬上就會把人民幣匯到他在大陸公司的帳戶,當時沒有講到匯率,他請公司會計人員匯款給黃,會計特別在匯款單上記錄匯率,因此是換錢,不是借款,倘若是借款,應該是借整數金額。

法官認定,林因生意往來關係,當時須請立委協調,而黃女時為立委辦公室主任,政商關係良好,林不願得罪黃,黃女確實以換匯為由詐騙林男金錢,因雙方在審理期間成立調解,黃賠償林損失,依詐欺取財罪判黃依詐欺取財罪判黃女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檢察官及黃女均提上訴,高院審理後認為上訴無理由,依法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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