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經紀公司陳姓副總提告指控,委託手下、準女婿賴男投資李姓主導人的投資案,投了1467萬餘元、收回本利1378萬餘元。賴告知李是不法吸金後,2016年6月起陸續共借款620萬元,去年與女兒分手,請求賴男清償或賠償欠款。賴男辯稱未受委任,且款項是投資款,法官追查,賴也是李案被害人,借貸證據不足而駁回,可上訴。
陳姓副總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指控在保險公司跟隨他招攬保險的賴男,不但是手下,也與他女兒交往多年,甚至一度論及婚嫁,他將賴視為自家人。2015年2月間,賴母告知他由李主導的投資案有利可圖,他即委託賴男投資。
陳男說,自2015年2月起至2016年4月間匯給賴男共1467萬2千元,賴男交給他支票款及匯款等本金及利息共1378萬9千元,2016年6月後就不給利息,並在同年7月告知他,李投資案是不法吸金。
陳男指控,賴男自2016年6月起即以急需資金借錢,陸續借了620萬元,在去年間與女兒分手。
賴男坦承收款620萬元,但否認詐欺、借款,辯稱,陳男聽到投資案獲利佳,自己決定投資,他基兩人同事、與陳女交往,才好意施惠,只單純協助交款、轉達資訊,並無委任關係。李在2016年7月起拒不給利潤及本金,他也立即通知陳男,並與他到調查單位製作筆錄。
法官勘驗陳男提供的雙方Line對話紀錄,認定賴男只轉達投資訊息,陳男決定投資金額就匯錢,賴男再將李分配的本利轉交陳男,不足認定雙方有委任關係,且陳男未提出借貸證據。
法官追查李投資案,因李在2017年4月間身亡,偵辦檢方予以不起訴處分,根據不起訴處分書資料,賴男也是被害人,陳男在2014年8月至2016年7月間受害金額為2億元,並無法證明賴男違法吸金或侵權,全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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