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五股區便利商店去年12月14日發生ATM搶案,21歲劉姓男子與16歲項姓少年持空氣槍,搶走121萬多元現金後逃逸,警方追查下意外發現,19歲蔡姓保全與劉男等人是共犯。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劉男、蔡男是出於經濟壓力、好奇心犯案,未使現場人員受傷,且贓款都已追回,若以「加重強盜罪」最低刑度論罪,仍有「情輕法重」之感,因此予以減刑,判處劉男3年10月徒刑、蔡男3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檢警調查,蔡男與劉男是朋友關係,劉男得知蔡男去年11月應徵上ATM維修保養的保全工作後,便告知蔡男搶劫的想法,2人計畫在保全戒護最單薄時,實施搶劫計畫,並邀請項姓少年加入。
為了確保搶劫計畫順利,蔡男負責擔任內應,並將他的2把空氣槍交給劉男犯案使用,而蔡男也在犯案當日將工作行程傳給劉男。劉男得知時程後,招攬不知情駕駛前往超商,並拿空氣槍抵住蔡男下巴,而蔡男也配合演出佯裝成被壓制的樣子,接著要求工程師打開ATM鈔箱,搶奪121萬4500元現金後逃逸。
新北地檢署今年2月依加重強盜罪起訴劉男、蔡男,因2人又遊說項姓少年共同犯案,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建請法官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合議庭認為,劉男是攜帶未具殺傷力的空氣槍到現場犯案,並由蔡男扮演遭壓制的人,未使現場人員受到傷害,與暴力強盜財物的犯罪情節有別,且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也未花用贓款,全數追回在案,若依加重強盜罪法定刑「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與刑罰教化用意有相當落差,難以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因此依刑法第59條給予減刑。
合議庭指出,劉男先前曾因傷害案被判3月徒刑確定,雖符合累犯要件,但公訴檢察官並未具體指出其有何特別惡性、對刑罰反應力的薄弱性,因此不予加重其刑。考量劉男、蔡男犯案時為21歲、19歲,年紀尚輕,思慮及法治觀念淺薄,以及被害人財產法益損害,因此判處上述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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