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一名女子於去年3月凌晨與陳、王姓友人一同喝酒,2男待女子喝了20瓶啤酒酒醉之際,竟開始對其上下其手,趁機猥褻,但女方當場砸酒瓶抗拒,2男見事態不妙逃跑,還分別傳簡訊向女子致歉,未料成犯罪鐵證,花蓮地方法院依犯強制猥褻罪,分別判處2男有期徒刑3年8月及3年10月。

根據判決書,去年3月凌晨花蓮縣一名女子與陳、王2男一同相約喝酒,直到凌晨6點多返回王男租屋處續攤,2人待女子喝了20瓶啤酒之後躺在床上休息之際,竟躺在身旁趁機猥褻。被害女子表示,原本想躺在床上休息,快睡著之際2人開始上下其手,被摸之後她開始掙扎、反抗,但2人還是一直在笑,後來她大叫:「你們不要弄我!」接著拿起手機打電話向姊姊求救,並將酒瓶砸向房間大門附近,王男才嚇得從2樓窗戶跳窗離去,陳男則由大門離去。

2男辯稱,當時3人坐在沙發上喝酒,是女子主動到床上,且陳男與女子親吻時女子意識很清楚,又稱「上一秒鐘還好好的,怎知下一秒就變臉」、「大家只是親親抱抱沒做什麼」、「過程中大家有說有笑」、「她說不要之後我們就沒有繼續了」在法庭上袒護彼此還把責任推到女子身上。

案發後2男分別傳送簡訊向女子道歉,陳男傳送簡訊稱「希望你能原諒...和解...是我不夠成熟是我的自以為,傷害了你...是我沒有盡到對陌生人的禮貌。讓你感到不舒服不開心...是我的不對真的對不起...姐姐在這邊跟你說對不起了很抱歉」;而王男則傳送簡訊:「對不起,拜託你,可不可以在給我個機會,拜託,不會有下次也絕對不會再有下次」、「對不起,真的對不起,拜託,真的再給我一次機會~我一定會好好做人~我有反省自己了...真的是我們不對~對不起,拜託,給我一次機會」不斷向女子認錯道歉。

法官檢視監視器發現陳男事發後從2樓跳到1樓人行道上,完全不顧落地姿勢為單腳先行著地所帶來之劇烈衝擊,隨即快速跑離現場,「如果是兩情相悅你情我願,為何要跳樓逃走?」又兩人互相袒護,供詞反覆且避重就輕,案發後之行為亦與常情有違,實難遽信。花蓮地方法院判定2男為共同犯強制猥褻罪,分別處有期徒刑3年8月及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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