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東明追求人妻不成,反將其殺害,手段極為殘忍,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對於黃逃死原因,稍早屏東地院公布宣判理由,直指考量黃已56歲,即使假釋出監,再犯危險性也明顯降低。

判決書指出,被告不思悔改,犯後態度惡劣,品性難認良好,若僅處以10至15年有期徒刑,尚屬過輕。

但法官考量黃東明已56歲,而無期徒刑依法須執行逾25年才能假釋,如判處黃無期徒刑,足使黃與社會長期隔離至年逾8旬,即使獲假釋出監,再犯危險性已顯著降低,所以尚無剝奪其生命而與社會永久隔離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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