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姓男子開設水產品製造公司,2014年遭查獲以工業用「液鹼」浸泡處理海參、再供貨給高雄多家知名餐廳,獲利至少1500萬元。一審認定馬男行為時「加工助劑」標準尚未訂定、判無罪。二審逆轉,馬男違反《食安法》遭判1年、公司罰100萬元。上訴至更一審,高雄高分院認為馬男行為屬「誤用」,改判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可上訴。
馬男是水產品公司負責人,平時將海參、魚皮等水產品處理再製,轉賣給高雄大八、寒軒等知名大型餐廳獲利。2015年馬男遭人踢爆,違法用工業「液鹼45%」浸泡處理海參。
檢調查出,馬男自2014年3月起至隔年9月止,特地以兩家公司名義、向食品公司購入270公斤台塑生產的工業用「液鹼45%」,先指示不知情的多名員工用冰醋酸、清水清洗、浸泡海參24小時,加入液鹼浸泡以增加賣相。浸泡後再用RO水浸泡3天,放入熱水中煮軟,接續浸泡於蘇打粉水中,2周後出售給餐廳,不法獲利至少1500萬元。
馬男坦承用液鹼處理海參,但強調液鹼屬食品級,更是加工助劑,並沒有違反食安法。
一審橋頭地院依據鑑定認為,液鹼非食品添加物,且馬男行為時、加工助劑衛生標準尚未訂定,不適用食安法規定,自屬行為不罰,判馬男及其公司無罪。二審高雄高分院卻認為,液鹼屬於食品添加物,馬男的公司沒有食品添加許可證,逆轉改判馬男有罪,公司要賠償100萬元。
更一審認為,馬男將化學藥劑當作食品添加物使用,行為明顯有過失,但檢調無法證明海參有殘留液鹼,加上馬男犯行屬「誤用」,犯行輕微,最後改判6月、可易科罰金、緩刑2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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