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國稅局指出,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而「當年度」的認定,將影響減稅利益實現年度及減稅金額大小。

台北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考量設備或技術完成交貨後,始產生投資效益,2022年7月4日修正公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5G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第7條規定,自2022年度起,購置智慧機械、5G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的支出,改以「交貨或服務提供完成之年度」認定適用投資抵減之當年度,與修正前以「統一發票所屬年度」或「付款年度」認定方式不同。

台北國稅局指出,為兼顧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權益,增訂其於2021年度及以前年度購置且完成交貨或服務提供完成之智慧機械或5G系統相關全新軟體、硬體、技術或技術服務,而於2022年度及以後年度付款者,依修正後規定認定投資抵減當年度,因已逾申請投資抵減期限,將損及其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因此仍以「付款年度」認定。

台北國稅局指出,2021年度及以前年度就購置智慧機械或5G系統支出已依修正前規定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其於2022年度及以後年度始完成交貨或服務提供完成,亦不得重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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