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某所國中的張姓老師,在學校群組指另名陳姓老師,「每次」開會遲到30分鐘,陳姓老師不甘名譽受損,氣得對張男提告誹謗,一、二審法院審理後,法官根據群組對話紀錄前後文,和證人說詞,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拘役10天,可易科罰金1萬元確定。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陳姓女子均為同國中輔導老師,也是某區專任輔教師團體督導會議成員。2020年11月19日下午1時許,張男看到陳女於LINE群組的團督會議請假訊息,他回覆:「因妳每次團督幾乎都遲到30分鐘,若開天窗我得代替妳說明善後,團督夥伴沒人知道你的下落。」陳女認為,張男直指她會議每次遲到30分鐘,以損害她的名譽,提告誹謗。
一審高雄地院審理時,張男喊冤,沒有誹謗的意思,稱陳女在團督會議也確實有遲到或請假的狀況,回覆內容的「每次」是口語化的說法,可能不是那麼精確,只是要解釋之前為什麼要在群組裡問她的狀況等語。
法官根據會議其他成員說法,發現陳女雖有遲到,但僅遲到短暫時間,如真有每次都遲到30分鐘狀況,也不太可能其他成員沒印象,且在LINE群組對話前後文中,陳女曾表示自己並未遲到,也未造成學校困擾時,張男還留言「其實妳也不用太自責啦,我偶爾也會小遲到,沒有人是完美的,我只是表達我在這件事裡的感受,自我覺察是重要的。」認定他所說的每次遲到30分鐘,應是杜撰或誇大事實作為解釋他留言的原因,並有意表達陳女不當行為可能造成他額外負擔之意,依散布文字誹謗罪,判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
張男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張男在LINE群組,以負面評價之文字敘述具體指摘、惡意攻訐陳女,足以貶損聲譽,考量雙方未達成調解,駁回張男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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