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女子2022年到桃園市一家汽車旅館應徵班櫃檯,因不願意配合公司留長髮沒有通過面試、不錄取,桃園市政府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對該公司處分30萬元罰鍰,該公司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市府處分於法無違,判決駁回,可上訴。

王姓女子在2022年3月28日到汽車旅館面試應徵夜班櫃檯,王女主張公司在徵才過程中詢問她是否有意願配合公司形象而將頭髮留長,她當場婉拒而遭面試未通過,涉及容貌歧視,她向桃園市勞動局提出申訴。

桃園市政府依職權調查,並提經桃園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結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涉容貌歧視成立」,市府以該公司與工作無關之「容貌」予以限制,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處分30萬元罰鍰,並公布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

該公司不服提行政訴訟,辯稱王女在面試過程詢問是否須穿著制服,面試主管人員稱為公司形象需統一著制服,並接續詢問是否欲留長髮,此階段僅就工作職位之服儀形象為介紹及告知,且主管人員之想法僅欲表示櫃檯人員代表旅館形象應保持乾淨整潔,並無任何歧視之意。

該公司辯稱,王女表示拒絕留長髮,主管人員在聽聞後亦未為不禮貌之回應,於過程中面試主管人員均未曾表示此職位必須留長髮,或若不留長髮即不錄取等語,不錄取之原因為「面試態度不佳」,不是因為不願留長髮而不予錄取,請求撤銷30萬元裁罰。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該公司在面試紀錄上,清楚記載對王女評價為「短髮中」、「不配合」、「(按畫叉符號表示不錄取)」,明顯可證不錄取王女就是因為王君短頭髮而已,市府的處分於法無違,判決駁回其請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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