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警方去年巡邏發現1輛自小客停在路旁怠速,認有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執行盤查,發現黃姓男駕駛面露酒容,認其有酒駕行為要求酒測遭拒,當場製單告發,經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裁罰18萬元,另吊扣連姓女車主牌照24個月,黃男不服提訟,主張警員違法攔查,且待在車內等候代駕駕駛前來,並出示LINE對話佐證,法官認警員攔查過程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亦無法證明黃男有酒後駕駛行為,判撤銷原處分,仍可上訴。
黃男主張,2023年2月12日凌晨3點,當時在車內休息,因為悶熱才開啟車輛吹冷氣,並無駕駛行為,且當時已經以通訊軟體聯絡代駕司機前來搭載,有LINE對話可證,另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規定,警員不得任意將車輛車門打開,甚至以酒精檢知棒進行酒精檢測,故警員行為屬違法攔查,違反正當行政程序,請求原處分撤銷。
台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答辯稱,按空汙法規定,汽車於道路上怠速停車超過3分鐘應受罰,因此警員巡邏發現黃男駕駛車輛怠速違反規定,遂上前盤查,發現黃男有酒容,且坦承甫喝酒,坐在駕駛座上已屬可立即駕駛離去狀態,要求進行酒測遭拒,黃男理應受罰,裁處18萬元罰款,而連姓女車主未善盡車輛管理、監督之責,吊扣牌照24個月。
法官認為,黃男在2點44分許有撥打電話給計程車駕駛,3點2分再以通訊軟體傳送訊息向計程車駕駛告知「不用來了」、「要去做筆錄」等,足徵黃男為警攔查前,已聯絡並等待代駕前來搭載,應無駕駛車輛意思。
另法令明訂,欲對怠速停車勸導或裁罰,以3分鐘為據,根據警員密錄器影像,無法證明黃男怠速時間多久,警員攔查車輛,難謂有何正當依據,則後續舉發行為及原處分,即有瑕疵而難以維持,黃男訴請撤銷原處分,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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